(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巿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8月13曰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