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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巿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8月13曰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