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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恺宁诉被告姚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恺宁,姚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魏恺宁。委托代理人俞金秋。被告姚震,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卞晓飞,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魏恺宁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恺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魏恺宁负担。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