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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顺杰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顺杰润滑油有限公司,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宁波顺杰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姚墅村。公民身份号码:76146348-0法定代表人:刘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峰,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士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顺杰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顺杰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537元,减半收取计3268.50元,由原告宁波顺杰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