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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碾民初字第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马修云与周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修云,周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822号原告马修云,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兴雷。被告周道虎,个体户。原告马修云诉被告周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修云、委托代理人朱兴雷及被告周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修云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4月13日、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4万元,月息1.5%,借期分别为6个月及1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支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月息1.5%计算)。被告周道虎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月息1.5%,借期6个月。2012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月息1.5%,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由此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存款收据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修云借款给被告周道虎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马修云要求被告周道虎偿还5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要求以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道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修云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月息1.5%计算;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月息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道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