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爱玲、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玲,刘军,刘宁,李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爱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右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王爱玲与刘军、刘宁、李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右海账号为62×××12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