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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依据户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案件款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