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5月28日期间,被告人沈某在本县钟管镇干山村新街蔡小芬家里,多次组织陈金茹、周鑫峰、谢国新、虞引弟、沈月章、沈敏、沈妨娣、祝连珍等人以打“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沈某从中向坐庄蠃钱的赌客收取“好处费”,共计非法获利7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人陈金茹、周鑫峰、谢国新、虞引弟、沈月章、沈敏、沈妨娣、祝连珍、蔡小芬、沈慧仙、单国平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且已退出赃款70000元,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沈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德清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幸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