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世龙与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龙,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李世龙(曾用名李士龙),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赵莎,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姚步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龙与被告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世龙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阿晶代理审判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