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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隋玉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玉春,隋玉秋,隋如冬,隋如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隋玉春,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隋玉秋,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隋如冬,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隋如建,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隋玉春、隋玉秋、隋如冬、隋如建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隋玉春、隋玉秋、隋如冬、隋如建案款81033.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13年8月7日执行人交付案款。201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风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