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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王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62号1栋3单元7号,身份证号34030419770404061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阿晶代理审判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