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王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62号1栋3单元7号,身份证号34030419770404061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阿晶代理审判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