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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40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乙,女,1986年3月15日,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1)豫法提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甲在永和信用社存款壹仟贰佰捌拾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秀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