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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立预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徐程亮与陈小玲、江秋女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程亮,陈小玲,江秋,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立预字第615号原告徐程亮,被告陈小玲,被告江秋女,被告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程亮与被告陈小玲、江秋女、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程亮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1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程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