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99号原告:徐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