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陈开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华。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7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赌博于2011年5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赌博于2012年1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30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开始,被告人陈开华伙同占某(已判)等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四坦村一建筑工地上的平房内摆设赌场,组织魏建聪、高云德、李某、杨某、何某等人以麻将“筒子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赌场每天抽取头薪人民币15000元左右,累计抽取头薪9万余元。其中吴某(已判)在该赌场负责洗牌;肖某在该赌场帮忙做理手。期间,被告人陈开华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元左右。2012年9月24日19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开华等人,同时查获该赌场当天抽取的头薪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开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吴某、占某、李某、杨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暂扣)款票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华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开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开华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遗漏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开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陈开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