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宏恩与被告高艳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宏恩,高艳岭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曹宏恩。监护人暨法定代理人:曹永生。系原告之父。监护人暨法定代理人:汤淑萍。系原告之母。被告:高艳岭。原告曹宏恩与被告高艳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宏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宏恩的监护人负担。审判长 司利国审判员 康 强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