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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7)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夏峻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