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7)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夏峻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