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廖汝梅诉被告周梓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汝梅,周梓铀,文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防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廖汝梅,女,1965年1月20日生,居民,住港口区××大道××室。身份证:×××0065被告周梓铀,男,1966年10月14日生,自由职业,住防城镇××街××号。身份证:×××5114被告文桦,女,1968年3月23日生,防城港邮政局干部,住防城镇××街××号。身份证:×××0321原告廖汝梅诉被告周梓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2013年6月18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文桦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俊霖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梁炉丹出庭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汝梅,被告周梓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30日,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28000元,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近期,原告需要回收资金,经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致纠纷成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8000元及利息33907元(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付,自借款之日至5月5日止,以后另计)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证实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证实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周梓铀辩称:承认2011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30日,先后五次借到原告人民币共计228000元的事实,但称没有钱支付利息,不同意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文桦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一、身份证,证据二、借条,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周梓铀于2011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30日,先后五次借到原告廖汝梅人民币共计228000元,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曾口头约定五分息和八分息不等,但被告除2011年所借款20000元曾支付过约3个月的利息外,此后所借款并未支付利息,原告依然继续借款给被告。另查明,被告周梓铀与被告文桦曾为夫妻关系,2013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本院认为,被告周梓铀于2011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30日,先后五次借到原告廖汝梅2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据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成立,于法有据,依法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和8%,并据此要求被告按2%支付利息,但无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亦仅于2011年支付过第一笔20000借款本金约3个月的利息。此后四笔借款从没支付利息,而原告依然继续借款给被告,并没有书面明确如何支付利息。利息应如何计付不明确。故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自借款之日起计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计算,被告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计付,但不同意月利率2%计算,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文桦在被告周梓铀借款时为夫妻关系,后虽离婚,但未分割财产,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对本案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梓铀、文桦共同偿还原告廖汝梅借款本金2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付,其中:从2013年1月1日起算,以215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30日起算,以13000元这基数,分别计至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应收4725元,减半收取2362.50元。由原告廖汝梅负担338.50元,被告周梓铀、文桦负担2024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5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510104012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俊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