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安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义兵、王珍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胜权、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义兵,王珍祥,刘胜权,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罗义兵,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王珍祥,女,193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胜权,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张崇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罗义兵、王珍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胜权、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11﹥江安民初字第777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该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款40000元,由刘胜权直接付给罗义兵、王珍祥;二、该款于2013年12月底前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4年6月底前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三、申请执行人罗义兵、王珍祥自愿放弃4000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