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银金、余英太等与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银金,余英太,余英妹,余英珠,余英赛,余英凤,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林银金,女,汉族,1947年5月5日出生。原告余英太,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余英妹,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原告余英珠,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原告余英赛,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余英凤,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小平,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银金、余英太、余英妹、余英珠、余英赛、余英凤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邱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