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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梓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敬首兵诉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首兵,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敬首兵,男,生于1967年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被告黄明,男,生于1983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敬首兵诉被告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敬首兵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首兵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