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敬首兵诉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首兵,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敬首兵,男,生于1967年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被告黄明,男,生于1983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敬首兵诉被告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敬首兵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首兵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