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乾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萌,男,现年22岁,生于1991年2月6日,身份证号码为61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礼泉县人,家住礼泉县石潭镇夏侯村**组,农民。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乾县看守所。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夏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王萌从礼泉县窜至乾县大墙社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下午7时许在乾县富德府李家村村北一生产路上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驾车逃离时被被害人李某发现并追赶至富德府韩家附近当场抓获。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8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萌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王萌从礼泉县窜至乾县大墙社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下午7时许在乾县富德府李家村村北一生产路上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驾车逃离时被被害人李某发现并追赶至富德府韩家附近当场抓获。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8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证及案件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萌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