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霞与陈光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霞,陈光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杭霞。被告陈光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霞与被告陈光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霞于2013年8月13日以其与被告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杭霞负担,退付原告杭霞125元。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