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西安市某某骨灰墓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市某某骨灰墓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001-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骨灰墓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骨灰墓园给付其案款3414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骨灰墓园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34147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