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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邰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甲,女,农民。本院执行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邰某某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孩子抚养费48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了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