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邰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甲,女,农民。本院执行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邰某某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孩子抚养费48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了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