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7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0-18
案件名称
孙玉利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玉利;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703-2号原告:孙玉利,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年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9252-0。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师范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9064604-3。负责人:王建东,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男,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副经理,住烟台市牟平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利诉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孙玉利交纳。审 判 长 都皓怡审 判 员 宋继宝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