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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索觅成申请执行索志军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觅成,索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索觅成,男,生于1954年11月28日,汉族,系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三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索志军,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系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三组组长,住该组。本院在执行索觅成申请执行索志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144元,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款项,予以强制扣划,并扣收了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