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宁执字第43号潘相宇申请执行冯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相宇,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潘相宇,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刚,男,1970年日出生,壮族。本院在执行潘相宇申请执行冯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相宇与被执行人冯刚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黄正南代理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宝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