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隋吉明与孙泽民、马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吉明,孙泽民,马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隋吉明,医生。委托代理人孙业鹏,潍坊坊子一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泽民,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琦,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忠明,退休干部。我院在审理原告隋吉明与被告孙泽民、马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8元,保全费2585元,共计6333元,由原告隋吉明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人���陪审员李琪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