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4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05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2年6月1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景雪榕,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9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