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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05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2年6月1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景雪榕,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9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