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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赵╳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宁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宁,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长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X宁明知一名绰号叫“哥弟”的男子所卖的一辆宗申牌红色三轮摩托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买下该三轮摩托车自用。经查,该辆三轮摩托车是黄X斐于2012年9月29日在大新县酒厂被盗的摩托车。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X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X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X宁在大新县汽车站前,遇到其认识绰号叫“哥弟”的男子,其明知“哥弟”出卖的一辆宗申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2900)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仍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购买,并开回家自用。经查,该辆三轮摩托车是被害人黄X斐于2012年9月29日在大新县酒厂被盗的车辆。案发后,该三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缴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斐的陈述;证人赵X军的证言;物证扣押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公证书、车辆转让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大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3)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宁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赵X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志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