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德山与项杰、滁州市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山,项杰,滁州市润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30-1号原告:刘德山,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邹永建,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项杰,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润发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708373-3。法定代表人:钱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德山与被告项杰、被告滁州市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纪宝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