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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雷富安与岳先英、岳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富安,岳先英,岳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900号原告雷富安,男,汉族。被告岳先英,女,羌族。被告岳玲,女,羌族。本院受理原告雷富安诉被告岳先英、岳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雷富安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富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雷富安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