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楚亮、毛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亮,毛果,郭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楚亮,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毛果,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电业局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郭金花,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亮与被执行人毛果、郭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楚亮及另案申请执行人裴宇与被执行人毛果、郭金花于2013年8月13日并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申请人楚亮、裴宇同意毛果在2013年9月28日前偿还楚亮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裴宇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二、如毛果在2013年9月28日前不能偿还楚亮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裴宇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则恢复(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67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且毛果同意按广联房评字(201306)T19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进行处置,并自动腾房;三、在和解履行期间(2013年9月28日前),毛果同意其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不予解冻直至申请人楚亮与被执行人毛果、郭金花及申请人裴宇与被执行人毛果、郭金花两案执行完毕止;四、两案执行费共计3710元、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590元,毛果同意自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上扣划;五、其他无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毛果、郭金花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对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伟国审判长 周清溪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