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茂亮与金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亮,金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987号原告:胡茂亮。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桂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亮与被告金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茂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