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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倪晓妹、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倪晓妹,尚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5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王益盛。委托代理人:胡微微。被告:倪晓妹。被告:尚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倪晓妹、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怡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