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刘立兴与巨鹿县堤村乡楼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兴,巨鹿县堤村乡楼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刘立兴,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巨鹿县人。被告巨鹿县堤村乡楼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楼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尼国群,村主任。原告刘立兴诉被告楼里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里村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立兴诉称,2003年7月被告村修街时,雇我推土机整理地面,欠我推土工费2560元,由时任村主任李祥振打下欠条,并加盖了公章,经我多次催要,未能给付,诉至贵院,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我的推土工费256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到,未庄推土机款贰仟伍佰陆拾元整,楼里村村委会,李祥振,2003年7月1日。”该欠条加盖了楼里村村委会公章。被告楼里村村委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被告楼里村村委会修街时,原告刘立兴用其推土机给被告整理地面,欠下推土工费2560元,时任村主任的李祥振给原告打下欠条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推土工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应视为放弃陈述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巨鹿县堤村乡楼里村村委会偿清原告刘立兴欠款256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