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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24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艾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