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臧玉风与高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玉风,高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臧玉风。被告高帅。原告臧玉风与被告高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玉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份,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后经莱西市公安局水集街道派出所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被告当时仅赔偿原告1000元,余款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由王振担保,并承诺于2013年6月1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拒不赔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因伤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600元。2013年6月6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后,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臧玉风治疗费叁仟元整(3000.00元)。欠款人:高帅,370285xxxxxxxxxxxx;王振230305xxxxxxxxxxxx。望城镇后塔村66号。欠款于2013年6月10日前还清。2013.6.6号”。王振为担保人,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担保人王振为被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治疗费3000元的事实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证实,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支付治疗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付清3000元治疗费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臧玉风治疗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莉莉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