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李大尚与霍邱县周集镇新矿村民委员会、李大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尚,霍邱县周集镇新矿村民委员会,李大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83号原告:李大尚。被告:霍邱县周集镇新矿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大乐,村主任。被告:李大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尚与被告霍邱县周集镇新矿村民委员会、李大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尚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李大尚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祖 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