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张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斌,张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斌,男,1962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张翠琴,女,1964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志斌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志斌同意被执行人张翠琴用其所有的房子抵偿了全部债务及利息,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王志斌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翠琴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