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琪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80-1号 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登路80号。机构代码:78365591-8。 法定代表人岳崇德,董事长。 被告王琪。 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80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王琪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13年8月13日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和被告王琪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琪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琪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 判 长  李钧 代理审判员  刘明 代理审判员  鱼跃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