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58)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