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58)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