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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民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姚海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明亮,姚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监字第2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汪明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姚海龙。申请再审人汪明亮与被申请人姚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汪明亮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明亮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我应归还姚海龙10800元借款,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我向姚海龙实际借款15900元,在姚海龙起诉前,我已归还了11000元,6月8日又归还了2000元,请求对原审再审。本院认为,汪明亮曾向姚海龙借款,截止2012年11月22日,双方确认汪明亮尚欠姚海龙14800元,汪明亮承诺在2013年4月18日还清。此后,汪明亮向姚海龙归还了2000元。2013年6月8日,汪明亮再次归还了2000元,现尚欠10800元未归还。汪明亮称尚欠借款非原审认定的10800元金额,但未举证证明。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汪明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汪明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朱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