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仓民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鲁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仓民初字第0250号原告鲁某,女,汉族。被告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颜 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