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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容与张某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容,张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陈某容,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某辉,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容诉被告张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容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容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