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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侯毫杰与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毫杰,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侯毫杰。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侯毫杰申请执行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南、华山路东X号楼X单元X层X户的房屋(合同号XX)所有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侯毫杰(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