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浏民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玉闯与陈兴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闯,陈兴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浏民初字第0400号原告陈玉闯,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兴元,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闯与被告陈兴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陈玉闯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