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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浏民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玉闯与陈兴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闯,陈兴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浏民初字第0400号原告陈玉闯,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兴元,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闯与被告陈兴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陈玉闯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