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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佳与李明、马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佳,李明,马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周佳,女,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珂,女,1976年1月17日生,回族。本院作出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明、马珂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马珂的银行存款1980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高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