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佳与李明、马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佳,李明,马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周佳,女,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珂,女,1976年1月17日生,回族。本院作出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明、马珂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马珂的银行存款1980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高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