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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茂中与陈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中,陈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茂中,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汉江,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苏迪,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中诉被告陈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称该欠条是被陈贤富等八人迫他写的”,博罗县公安局城郊派出已立案侦查。因本案必须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为依据,而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梁火秀二〇一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冠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