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茂中与陈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中,陈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平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茂中,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汉江,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苏迪,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中诉被告陈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称该欠条是被陈贤富等八人迫他写的”,博罗县公安局城郊派出已立案侦查。因本案必须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为依据,而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梁火秀二〇一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冠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