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开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刘正方与黄迎秋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开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刘正方,1969年5月6日。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一帆淋浴房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杜明。被告黄迎秋。原告刘正方与被告黄迎秋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康红独任审判,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明、被告黄迎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正方诉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被告双倍工资16985元、经济补偿金1837元、加班工资4000元。被告黄迎秋辩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真实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16925元、经济补偿金1837元、加班工资4000元是正确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被告到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一帆淋浴房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期间,被告第一个月工资1000元,第二个月开始工资为1500元,从2012年9月开始,被告每月领取工资1800元加上销售提成,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其作息时间为早上8时30分至下午6时,冬天到5时30分,每月休息2天。2013年2月17日因双方工作分歧被告离开原告,同月20日被告将门市钥匙交还原告,并与2013年2月21日以原告违反劳动法规定为由,向原告邮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2013年2月25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5月16日作出淮开劳人仲案字(2013)第84号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16925元、经济补偿金1837元、加班工资4000元是正确的。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实,经本院审查,上列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身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原告当然的符合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身份,应当受到该法的约束。(二)关于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的双倍工资,根据已知被告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总和,得出被告月平均工资为1942元,据此,原告应当支付原告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的双倍工资为17478元。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为1942元。关于加班工资问题,被告每月休息2天,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原告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正常的加班工资标准,本院酌定加班工资为1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正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迎秋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的双倍工资为17478元、经济补偿金1942元、加班费1500元,以上合计209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石烨 关注公众号“”